中国ROHS于2006年2月28 日颁布,并于2007年3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其使用。为配合《管理办法》中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实施,《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相继发布,《实施规则》对认证标准、技术规范等作了明确规定。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以减少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制定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电子产品在废弃以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中国ROHS与欧盟ROHS指令在电子信息产品(或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是相同的。
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目前都是指铅( Pb )、汞( Hg )、镉( Cd )、六价铬( Cr +6 )、聚( PBB )、聚溴二苯醚( PBDE )六种有害物质。
中国ROHS与欧盟ROHS的相同之处
1. 中国ROHS与欧盟ROHS都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中国ROHS属于一部部门规章,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中国ROHS生效以后对中国境内生产、 销售、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均要受到中国ROHS的约束。欧盟ROHS指令同样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对欧盟各成员国有强制约束力。并且欧盟ROHS指令属于单一市场法令,所有的成员国都须按照欧盟ROHS规定的要求转换为本国相应的法律。
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都涉及到贸易的问题。
中国ROHS执行标准
GB/T 26572-2011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要求》
GB/T 26125-2011 《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
SJ/T 11364-2014 《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二者限制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管理模式不同。
中国ROHS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中国ROHS在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采取“两步走”的方式,即步先要求生产者(包括进口者)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进行明示,标识出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然后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我们逐步把那些从技术上和经济上都可行的,并且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实现的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产品放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当中,并规定具体的实施期限,从实施日期开始,放入目录中的产品中将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量值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由于重点管理目录采用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原则,因此,我们称中国ROHS采用“穷举法”的方式来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中国ROHS的管理模式。
与中国ROHS不同,欧盟ROHS指令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采取的是“排除法”,即要求WEEE指令附件ⅠA 中类产品中的类产品(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全部要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和多溴二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要求凡是欧盟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必须按照欧盟ROHS指令的要求,符合2005/618/EC 决议所规定的对有害物质的要求。但毕竟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能满足上述要求,其中有技术原因,也有经济方面的原因,还有环境方面的原因。因此,欧盟对那些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提出豁免,对于被列入到豁免清单中的产品(或部件)可以不满足欧盟ROHS指令要求。故欧盟是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欧盟ROHS指令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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