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布的中国ROHS《办法》与39号令的区别
一、扩大规章的适用范围并相应修改规章名称。《办法》将调整对象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大为电器电子产品,并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办法》对“电器电子产品”的含义作出了规定。
二、扩大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办法》借鉴欧盟RoHS指令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三、增加有关科技、财政政策支持的规定。《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合作,积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等技术、装备。
四、完善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管理方式。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编制达标管理目录,不再编制重点管理目录。同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合格评定制度由认监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建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因此,二者均对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
中国ROHS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中国境内市场上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除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外,还包括从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同样,欧盟欧盟ROHS指令适用于欧盟市场上投放的电子电气产品,同样包括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产品。
中国ROHS 测试项目和限值规定
测试项目 限值
(1)铅(Pb) 0.1%
(2)镉(Cd) 0.01%
(3)汞(Hg) 0.1%
(4)六价铬Cr(VI) 0.1%
(5)(PBBs) 0.1%
(6)多溴二苯醚(PBDEs) 0.1%
中国ROHS与欧盟ROHS的相同之处
1. 中国ROHS与欧盟ROHS都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中国ROHS属于一部部门规章,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中国ROHS生效以后对中国境内生产、 销售、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均要受到中国ROHS的约束。欧盟ROHS指令同样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对欧盟各成员国有强制约束力。并且欧盟ROHS指令属于单一市场法令,所有的成员国都须按照欧盟ROHS规定的要求转换为本国相应的法律。
二者在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时间不同。
中国ROHS于2006年2月28 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所有投放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根据中国ROHS的规定,在产品上或产品的说明说中标注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标志等信息。但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什么时间开始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取决于以后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制定的实施期限;欧盟ROHS指令是2003年2月13日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 法规 ) ,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欧盟ROHS 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中国ROHS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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